《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


(接上篇)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