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BRAND PROJECT

实务研究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to share

香港卖旗带来的公益思考
2013.11.04

深圳社工香港卖旗记 

   今年6月,我有幸去香港基督教灵实协会(以下简称“灵实”)见习督导岗位,并参与了该机构8月17日举办的全港卖旗活动。

  当天阴天间歇有雨,我们的活动依然如期举办。等我们到达尖沙咀后,地铁站沿途已有了一些义工在卖旗,买旗的路人们身上贴着贴纸,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灵实的社工就给我们分发旗袋和印有机构logo的贴纸(即所称的“旗”),还耐心地向我们讲解如何卖旗,并特别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

  为提高效率,我和同伴决定在卖方相对稀疏处卖。作为社工督导,我虽然曾有街头宣传的经验,但此刻又身处异地不免有些紧张,再加上只会听粤语却不会讲,尤其是看到身边好多身上贴着贴纸经过的路人,更不好意思上前打扰(灵实社工提醒的注意事项之一)。正犹豫该如何开始,竟然有几个年轻的香港市民主动过来找我们买旗,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于是,在香港街头就有两个说着普通话的深圳人在卖旗的风景。

    卖旗过程中,那些善良的买旗者给了我很大信心。一位香港市民看到我的旗袋,就主动找我买旗,听我说普通话就很好奇问我是不是香港人。当她知道我是从深圳过来,义务帮忙卖旗时,对我竖起了大拇指,后来又主动掏出10港币的硬币投入旗袋。走时,她还不忘鼓励和感谢我。还有两位大陆大叔本来是向我问路的,在我不好意思地告诉他们我不知道那个地方后,他们还愿意停下来听我讲解卖旗的意义,并很痛快地掏出了所有的零钱给我。还有三位四川游客,因为老乡的关系也主动买了旗。

    在一小时内,我们共卖出了36枚旗。粗略估计了下,买旗的3/4是香港人,其中有一半是主动来找我们买旗的;余下1/4是游客,他们未必明白卖旗的意义,却也给予了我很大支持。当然,我们也遭受了一些不理睬、拒绝、质疑。

  中午12点半了,我们就到了约定的汇丰银行集合。负责的义工将装有善款的旗袋和剩下的资料整理好,并对我们表示感谢,还给了我们两份嘉奖状和支持商家的优惠券。能与机构另外2000名义工一起在全港卖旗并小有收获,对我们来说有巨大的荣誉感与成就感。

  这个过程中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香港公益氛围的浓厚、卖旗活动的规范、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而这背后更多是制度设计和社会文化因素。

 

   

解读香港慈善公益背景下的卖旗制度

    要说香港的卖旗制度,得先从香港的慈善公益历史说起。众所周知,香港是一个“公益慈善之都”,但这个美誉的背后,是民间与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香港慈善历经两个发展阶段:一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60年代,华人民间慈善机构兴起;二是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是港府开始参与慈善活动、民间组织蓬勃发展的阶段。香港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益力量的崛起,其中,公益事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公益捐赠。

    香港社会组织最有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社会服务机构。其财政来源分为个人捐款、会费和经营收入、各种慈善基金、政府资助四大类。其中,政府资助虽占据了60%-70%的比例,但还需要向公众募集,才能保证社会组织有足够的经费支出,保持机构足够的活力。因此,个人公益性捐助作为机构财政来源的有效补充,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几十年的发展,香港公益性捐赠形成了以下特点:一是社会参与度高,公益慈善氛围浓厚。在香港,慈善公益不光是富人和大企业的专利,也是社会各阶层民众的自主参与。二是捐赠款项的服务领域广泛。捐赠得来的善款不仅用于少数弱势群体,还有更广泛的服务领域(如教育、福利、医疗等);除了为港人服务,还支持内地的慈善事业。三是港人对慈善团体的信任以及慈善团体的社会公信力都非常强。四是募捐形式丰富。慈善募捐被称为一门“策划”的艺术。除了规模较大的卖旗外,还有电视、奖券、体育活动、旅游等筹款。仅以公益金为例,募捐形式多达90多种。

    影响香港公益性捐赠有较多因素,除宗教文化(尤其是基督教文化)、企业文化的倡导外,更有其深刻的社会需求(体现在社会的公益需求、公益慈善机构推动公益捐赠的进程)和政府规范(完善的政府政策引导公益事业良性发展;完善的立法和适当的监督有效规范公益活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卖旗作为一项制度设计被规范。所谓的卖旗,是起源于50年代香港慈善机构筹款的一项模式。慈善机构邀请大量义工,在街头上向市民募捐。义工拿着一个钱袋和大量印有机构logo的小贴纸(昔日是小旗帜,因而得名“卖旗”)。售卖的小旗是一面约一平方厘米的不干胶彩色小纸片,旗的正面印有宣传图画和口号、售旗慈善机构的名称。每周所出售的小旗在形状和颜色等方面也均有不同。当市民投放金钱于钱袋后,义工会将小贴纸贴在捐款者的衣服上,除了以此表示感谢外,也以便被别的义工识别,不会再次打扰捐款者。作为一项制度,卖旗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卖旗日只供慈善组织申请。任何慈善机构进行卖旗活动前必须向香港社会福利署申请,福利署再以抽签形式分配不同慈善机构于不同日子进行活动,每个慈善机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只可进行一次卖旗活动。

  卖旗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卖旗日的法定依据列明在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 4(17)(i) 条内: 任何人士或机构为慈善用途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进行任何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或为获取捐款而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品的活动,须向福利署署长申请许可证 。

  不是所有时间都可以卖旗。卖旗活动以往只限星期六上午进行,每一团体可在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进行卖旗活动,但随着慈善机构的增多,政府将卖旗的日子增添为每逢星期三和星期六。2005年开始,卖旗还规定了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12时30分。在卖旗范围方面,除了规模较大的慈善机构(如香港公益金),可在全港进行卖旗活动外,其余的慈善机构只可在其中一区域进行活动。这次灵实的卖旗就是可以在全港范围内在周六的7时到12点半内开展。

  政府对卖旗收入有严格的监管。为了保证善款不被挪用,政府部门规定,每次售旗开支不得超过筹集到的款项的十分之一,同时,在90天内将所得款用于许可证签发出的用途上,并将结算表交至执业会计师核证,然后交予福利署署长。我从香港的基督教服务处网站上看到一则由德勤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出具的关于2011年4月2日卖旗收入的收支帐,收入和支出(含有明细)、用途、结论等方面一清二楚,可供市民查阅。

 

卖旗是否可引入大陆?

  得知卖旗对于香港社会机构有如此大的影响,在羡慕的同时,也促使同样从事社会服务的我不禁思考:这样好的制度是否可以引入我们大陆?

    据我所知,广州曾借鉴香港模式,要将市民“要我慈善”的观念转变为“我要慈善”的态度,2009年由广州市义工联发起了“贴旗筹款”活动,但并非一下子能被市民普遍接纳。活动中,有不少市民反应冷淡,面对上前募捐的义工,摇头挥手,匆匆走开。

  在我看来,广州“贴旗筹款”的冷遇,不仅仅是市民的观念因素,而且折射了大陆的公益慈善发展受限更为复杂的因素:一是公益慈善意识相对单薄,理念相对匮乏;二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公益慈善氛围不足;三是政府对资金的筹集、流向等监督较为松散;四是公益事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如据法律规定,拥有社会募捐资格的机构只有公募基金会、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民间公益组织如社工机构一旦对外进行社会募捐,就变得不合法。

  但我们也高兴地看到,大陆的慈善公益在这几年,尤其是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公民意识逐渐苏醒的今天,有了一些发展。如,广州通过“行政许可”形式打开了民间公益组织向社会募捐的合法渠道、深圳“壹基金”的良性发展、微公益的盛行,都值得欣喜。而我们也清醒地知道,大陆慈善公益的大发展,更需要从制度、文化、法律、社会体系等多方面进行努力,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的共同参与。假以时日,汇集公众力量、提升社会广泛参与、人人参与慈善的“卖旗”制度或许在大陆也有别样的风景。(此文发表于《中国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王淑娟,女,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社工,中级社工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初级督导,机构服务总监。主要从事社区领域服务。